【评析】浅谈拼箱货物运输的风险与防范


一、拼箱的相关概念

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
拼箱可以分为直拼或转拼。直拼是指拼箱集装箱内的货物在同一个港口装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不拆箱,即货物为同一卸货港,此类拼箱服务运期短,方便快捷。转拼是指集装箱内不是同一目的港的货物,需要在中途拆箱卸货或转船,此类货物因目的港不一,待船时间长等因素,运期较长,运费偏高。
拼箱出口货运的简要业务流程为:
1)货主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确定运输价格及拼箱方案,选择货代公司(集拼承运人);货代公司提供仓库信息,货主将货物运送到指定仓库;
2)入库后,仓库人员会核实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并最终确定运费;
3)货代公司集齐能放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后,向船公司订舱,报关放行后等待装船;
4)货代向货主发出账单要求支付运费(一般开船后3天内,船司会签发海运提单(船东单-Master B/L)给货代。货代会签发自己的提单(货代单-House B/L)给到托运人。

5)货物到港后,货代公司先整柜提货到集装箱货运站,拆箱整理后通知各收货人进行提货。


二、案例详情及分析
因船公司一般只接受整柜订舱,拼箱运输下,托运人无法直接指定具体的船公司,只能依赖经营拼箱业务的货代公司最终选择船公司,由于运输周期长,存在多级货运代理现象,同时受制于货代公司的资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拼箱货物运输发生货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下文通过引述三则实务案例,分析拼箱货物运输方式下存在的风险,探究造成损失发生的原因。

案例一


国内进口商A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韩国出口商B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一份货物进口合同。约定贸易术语CIF,运输方式海运。由于货量比较少,不足以装满一个集装箱,因此买卖双方约定采用拼箱运输,以节省运费。

卖方指定集拼承运人C公司进行拼箱作业,集拼承运人C主要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C公司将分属于三个不同托运人的货物拼装在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其中包括卖方B公司的货物,随后向班轮公司D托运货物装船后,班轮公司D向C公司签发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CY-CY)交接的整箱货(FCL)条款下的主提单(MASTER B/L)一套,C公司向三个不同的托运人分别签发了集装箱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CFS-CFS)交接的拼箱货(LCL)条款下的分提单(HOUSE B/L)共三套,所有提单均为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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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抵达卸货港后,集拼经营人C上海分公司凭主提单整箱提货并拆箱,买方A凭分提单提货,发现5箱货物严重损坏。买方先后向韩国出口商B/集拼承运人C/班轮公司D提出索赔:出口商B和班轮公司D均以清洁提单证明货物交付时状况良好无瑕疵为由,拒绝赔付;集拼承运人C则以货物不是自己实际执行运输为由拒绝赔付。买方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由于合同并未对险别进行规定,卖方购买的是承保范围最低的险别,该货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后,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班轮公司D的赔偿责任,但最终法院判决买方A败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进口商A公司蒙受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卖方购买保险,出于保险费用考虑,购买最低险别,承保范围较小,没有覆盖货损情况,因此买方没有办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2)忽视了集拼承运人的重要性,由卖方指定集拼承运人,不利于买方对于货物运输风险的把控。拼箱货和整箱货相比在业务流程上增加了集拼承运人拼拆箱的环节,运输过程中集拼承运人可能会对货物进行多次处理,因此集拼承运人对于拼箱业务的顺利开展、货运质量的保证起着重要作用;3)没有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拼箱业务涉及多重托运承运关系,容易使买方理不清头绪。在本案例中存在两个托运承运关系(如上图所示),买方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班轮公司D 的赔偿责任,实则是身处“关系一”,却向“关系二”的承运人索赔,没有以手中持有的提单为依据找准自己的位置。


案例二


国内出口商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一家印度采购商签订器械设备出口合同,约定价格术语为CIF,拼箱发货。A公司委托当地一家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提单记载:YD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YD)为提单签发人。保险单记载:A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中国人保的“仓至仓” 一切险。

货物到港后,A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发来的货损信息:箱体完好,到货开箱发现货损,并提供了拆箱后的货物破损佐证资料。A公司代其联系并委托当地货代向无船承运人YD索赔,但未能获得赔偿。最终是由印度客户自己联系当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该票货物购买的保险及受损情况进行了相应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相较于案例一,损失部分得以挽回的原因,主要在于我方企业针对货物及时投保了“仓至仓”一切险。货物破损在目的地拆箱后被发现,属于“仓至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并且,进口方在得知货物受损后,及时联系索赔事宜,货损发生在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以内,从而部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得以弥补。

另外,本案中无船承运人YD以拼箱货货损有可能是托运人在交付货物时没有做好加固措施为由,拒绝赔付。理由看似合理,实则牵强。在此次的拼装业务中,由于货物的特殊性,实际是由发货人先行将货物在自有仓库自行装进集装箱,再由YD在货运站将其他货物拼装的,即使如此,无船承运人YD还是可以在接管并查收货物时看到该货物的真实状态,并负有对整箱货物的加固及合理积载等责任。


案例三


一家在义乌的手提袋生产工厂,因货量较少,经与国外买方和另一家供应商杭州工厂商议,将其货物与杭州工厂的货物拼为一个集装箱出运,提单由货代公司签发一套正本给杭州工厂,托运人为杭州工厂。目前,货物出运已半年多,国外买方迟迟未支付货款,但是收货人已在目的港提走了货物。义乌工厂询问能否起诉货代公司无单放货。

案例分析:

拼箱货物的收货人是同一买家,承运人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货时一般是整箱交付,即货物交接方式一般是CFS-CY。对于CFS-CY的运输方式,规范的做法是不同的托运人分别持有货代公司签发的自己出口货物项下的正本提单,收货人必须在持有该集装箱货物项下全部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方可提取整只集装箱的货物。

本案中,义乌工厂与杭州工厂、境外买方协商一致将货物拼装在一只集装箱内,并且同意只签发一套正本提单给杭州工厂,这意味着义乌工厂将货物拼装进该集装箱即完成买卖合同项下向买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其并未与货代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是委托杭州工厂与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或无单放货的情形等,义乌工厂只能以杭州工厂的名义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义乌工厂放弃获得正本提单的权利,实际上是放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控制权,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三、总结及建议
进出口双方根据交易货物性质,出于节省运费考虑,采用拼箱运输的情况下,应格外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拼箱货物运输风险

(一)重视对贸易术语及合同中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拼箱业务中,集装箱内拼装的是不同托运人的货物,卸货地点不同时,运输过程中需要多次拆拼箱,因此货损风险相对较大。一旦向拼箱承运人的索赔失败,保险赔付可以及时止损。作为进口方,为了索赔便利,应当优先选用FOB/CFR术语,若使用CIF价格术语,那么在贸易合同中或者信用证中应该约定出口方投保的险别,比如可以要求出口方投保一切险,甚至增加附加险,以更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二)谨慎选择拼箱承运人

拼箱货物装运情况复杂且货损责任难于划分,在选择集拼承运人时应综合考虑集拼承运人的资质状况、资信状况、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尽量选择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的公司。首先,集拼承运人资质状况的调查非常重要,因为拼箱业务要使用分提单,集拼承运人需要具备无船承运人资质才能签发自己的分提单,以保证拼箱业务的顺利进行。其次,集拼承运人的资信状况同样重要,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防止出口商和集拼承运人恶意勾结,损害进口商的利益。再次,服务质量良好的集拼承运人可以保证货物在拼拆箱等处理过程中的良好状态,减少和避免货物的损坏。

(三)遭遇货损时选择正确的索赔对象

在拼箱业务中存在多重托运承运关系,会出现多个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例如在案例一中,有两个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班轮公司D)和无船承运人(集拼承运人C)。《汉堡规则》中明确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无船承运人将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无船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无船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因此在拼箱业务中无船承运人应该承担运输责任,同时还要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买方在发现货损时应该向无船承运人索赔。如果货损不是由无船承运人造成,是由实际承运人造成的,无船承运人赔偿给买方后可以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四)熟悉规范流程,保持运输环节的货物控制
对于拼箱货物业务,托运人应当尽可能保留在运输环节对货物的控制权,争取拿到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保证其按托运人的指示对货物进行运输、保管和交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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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B模板网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01 1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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